拟首次明确公安机关主管禁鞭
由于原《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》没有明确禁鞭的主管机关,不利于有效开展相关工作。对此,《规定》(修正案)拟作修改,增加“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”。
为确保禁鞭效果,修改后的《规定》还拟增加“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、储存烟花爆竹”的内容。
《规定》还明确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违反本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国家、集体、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除了禁放区外,《规定》还明确提出,市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对春节期间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和品种、规格作出具体规定,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。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。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、储存烟花爆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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